透视保险法修订案: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毛晓梅、吴晶晶)中国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形式比较狭窄。但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快速积累的保险资金因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加大而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瓶颈。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2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对保险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既要满足行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应兼顾安全和稳健原则,修订草案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比如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增加了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 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修订草案同时也通过授权性条款的形式,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包括对保险公司投资某一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作出规定。 事实上,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基金等,在实务中早已被突破。近年来,保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保险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现行保险法“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的规定,先后出台了《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尝试资金运用组织形式创新的同时,较好地求得了安全性与效益性之间的平衡,有效地防范了资金运用风险。目前,保险公司已成为国内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保险法修订草案是将近几年国务院批准的新增投资渠道上升为法律。”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告诉记者。 至于保险法拟首次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开闸”,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不动产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比较符合保险资金追求长期、价值、稳健投资的特点。放开该渠道可发挥保险的资本融通功能,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并优化保险资产结构,为保险业培育新的盈利模式。实践中,已有保险公司尝试投资开发商业用途房地产。 杨华柏表示,对监管部门而言,任何新的投资政策的落实,必须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为前提。“一旦法律允许投资不动产,保监会将来首先要对这项投资占公司资金总额的比例进行限制,并制定不动产投资的一个具体办法。”因为保险业对不动产领域的投资尚很生疏、缺乏专业经验,须坚持制度先行,稳步推进。 据公布,目前国内已有中外资保险公司100多家,保险业总资产约3万亿元人民币。2007年中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2.7万亿元,这个数字是2000年的10.5倍。 据了解,近些年,保险市场上陆续出现了合作保险机构、互保机构等新兴保险组织。此次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相互制、合作制等形式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其保险业务活动适用本法规定。从而给相互制、合作制等保险组织以法律地位。 另据了解,保险公司的质量直接涉及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为提高保险公司的质量,保险法在此次修订中,拟对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做出更严格的规定,并将明示公司高管人员资格条件。 保险法修订拟完善对保险中介的管理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吴晶晶、毛晓梅)随着保险市场发展,我国出现了一些新型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如保险公估机构等,需要予以法律规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开始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对保险中介的管理。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对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说,现行保险法对保险中介的规定比较简略,无论在主体上还是行为规范上都存在一些空白。 据介绍,修订草案明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保险代理的重要组成形式,以解决兼业代理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明确保险公估机构为保险中介机构,并对其业务范围的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经营规则等作了规定;考虑到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特点,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保险法中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领取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规定,仅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资格证书;个人保险代理人合法的经营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我国修订保险法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吴晶晶、毛晓梅)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不够完善,对某些违法行为缺乏处罚的规定,致使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制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开始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表示,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一方面需要对一些新出现的保险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也需要对现行保险法的处罚规定做必要的完善。 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对新型违法行为的处罚。新型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法任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构合同等方式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出租、出借、变造、转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关联交易,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挪用、侵占保险费,利用保险中介从事违法行为;保险中介机构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未按照规定缴存保险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险等;外国保险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修订草案还加重了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从事违法活动,保险监管机构除对违法的机构进行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还可以采取取消任职资格、实施市场禁入等措施;对有违法行为的保险销售人员、个人代理人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可以予以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书、实施市场禁入。 针对多种经济成分投资保险业的实际情况,为防范投资人将保险公司作为融资工具,修订草案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规定保险公司违法经营致使其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其董事、监事、总经理及负责决定该项业务的副总经理,对公司债权人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修订草案在现行保险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保险监管人员行政行为的约束,对监管人员在批设机构、审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现场检查以及采取强制措施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修订保险法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管理 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记者吴晶晶、毛晓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开始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增设“保险行业协会”一章,对保险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主要职责等做了规定。 “为促进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改进保险监管方式,有效利用监管资源,应当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这一自律组织的作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说。修订草案规定,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修订草案还规定了保险行业协会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对会员之间、会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对违反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性规则的会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完) 保险法修订拟完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吴晶晶、毛晓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开始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现行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撤销和破产做了一些规定。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修订草案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保险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规定标准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予以撤销并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修订草案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特殊事宜做了规定,主要是: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时的债务清偿顺序。 责编:孟煦 (责任编辑:) |